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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mk体育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视治理暂行措施的通知_mk体育市人民政府_mk体育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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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mk体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mk体育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视治理暂行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14-/2026-00022
发 布 机 构 :
mk体育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津政规〔2026〕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果真
成 文 日 期 :
2026年02月28日
发 文 日 期 :
2026年03月04日
有   效  性 :
有效

mk体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mk体育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监视治理暂行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mk体育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视治理暂行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mk体育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mk体育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监视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本市民办教育生长,增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监视治理,维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mk体育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统称学费)收取、使用及其监视治理运动。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实施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包罗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

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保育费凭据本措施进行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凭据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卖力统筹做勤学费监视治理事情,牵头搭建学费羁系平台,对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收取的学费实施羁系。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羁系。

第二章 学费收取和使用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只能设1个银行账户作为学费专用账户。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

第六条 学费专用账户确定后,学校、开户银行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签署学费专用账户羁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羁系原则。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收取学费前,向学生及家长见告本校学费专用账户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做好防诈提醒。

第八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者月收取,一般在学期(月)初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学年、月)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学期(学年、月)收取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当凭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尺度、收费方式和退费制度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的学期起止时间参照mk体育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

第九条 学校收取学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

第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依法依规制定学年度学用度款计划,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凭据学用度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和额度支取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财政运动,增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三章 监视和治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动态羁系,掌握账户情况并实时更新。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信息发生变换的,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将变换情况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前学年学用度款计划。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事情,并将学用度款计划转送该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卖力审核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用度款计划原则上每个学期可以调整1次。学校调整学用度款计划,应当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学用度款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转送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学费正常退费不在调整学用度款计划的规模内。

第十五条 学费专用账户设置最低余额。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一般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总额的15%,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当在学费收取完成后的10个事情日内将最低余额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凭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时将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测算结果见告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余额,可在每年7月至9月低于经确认的最低余额。

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的时间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学校学费的收支情况,并凭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学费羁系平台,增强对学校学费的线上羁系,逐步实现以线上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羁系模式。

第十九条 学校在学费收支历程中存在问题的,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实时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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