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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mk体育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mk体育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mk体育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mk体育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治理,加速构建房地产生长新模式,凭据《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措施》、《mk体育市基本住房保障治理措施》等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申请承租、经营治理、使用退出和监视治理等事情,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卖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事情的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视和协调。市生长革新委、市计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都市治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羁系委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治理相关事情。
区人民政府凭据属地化治理原则,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使用、运营治理、动态羁系等事情。区住房建设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治理事情的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事情的具体实施和监视治理。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收购、改建、恒久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依法享受有关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治理,实现收入、工业、住房、人口等数据信息共享,通过数据比对、联审联查,增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视治理及对承租家庭的核查。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凭据本市住房生长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结构,以集中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切合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凭据本市住房生长计划合理确定套型修建面积及户型设计,切合宁静、舒适、绿色、智慧的“好屋子”尺度。
第十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钱合理。收购价钱由收购和被收购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设立居民委员会或纳入相邻居民委员会治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实施物业治理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卖力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管事情,并卖力日常运营和维护治理。
第三章 申请与承租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收入、工业低于划定尺度;
(三)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划定尺度。
具体承租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措施》划定的其他保障群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实施保障。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业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考核实。
经市、区民政局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工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核查收入、工业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凭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允许、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约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切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第四章 配租治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属地化治理,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果真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单元卖力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治理和维修养护等事情。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尺度参照项目所在区域衡宇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宁静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尺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经市生长革新委审定后宣布;其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尺度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宣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制定项目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宣布。配租方案应当包罗项目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及租金尺度、配租方式、配租尺度、供应工具规模、意向挂号时限等内容。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切合条件的家庭配租;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调剂。
第二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5年。轮候期内连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属于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工具、孤老病残人员等切合国家相关优先部署条件的申请家庭,优先部署选房。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住房建设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见告申请家庭和经营单元。
经复核及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营单元与承租家庭签订书面租赁条约。条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应当包罗衡宇租赁期限、租金尺度、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复核不及格的,经营单元不得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条约。
第二十二条 除不行抗力外,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划定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定住房未在划定时间内与经营单元签订书面租赁条约的;
(三)未按租赁条约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凭据租赁条约定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用度。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助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助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住房建设委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元或经营单元租金收入账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治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治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用度由承租家庭肩负。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元和经营单元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计划使用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凭据划定履行申报义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报信息的核实、处置惩罚、住房保障方式转换等划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年审制度,由各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区民政局对承租家庭收入、工业等情况增强日常动态核查。
经批准承租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和民政局核查确认不切合承租条件的,由批准承租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将相关情形书面通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和承租家庭。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经批准承租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和民政局审核切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家庭与项目经营单元签订续租条约。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切合承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经核查不切合承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督促经营单元做好腾退事情,经营单元应当给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合理的搬迁期。
承租家庭拒不配合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应看成出书面决定,要求其限期腾退;逾期仍未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承租家庭欠缴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和经营单元应当催告其限期补缴。凌驾3个月(含3个月)未补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应看成出书面决定要求其限期补缴;逾期仍未补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利用承租住房注册经营主体的;
(三)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家庭拒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应看成出书面决定,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退出时,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元应当检验衡宇,发现人为拆改、损坏设施设备的,应当由承租家庭予以恢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再次配租前,经营单元应当对衡宇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修缮,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凭据政府非税收入治理有关划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项用于送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治理等。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元应当建设承租家庭档案和住房档案,并将承租家庭入住情况挂号造册,实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划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实时陈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承租家庭应当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元、所在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建设委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开展的核查事情。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批准承租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或承租项目经营单元应当对其建设不良信用纪录。有关不良信用纪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治理系统,并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公共租赁住房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照相关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特许经营的,凭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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